泰工发〔2015〕75 号
关于切实做好第十七批《特困职工证》
申报工作的通知
医药高新区工会,市直各系统(产业)、直属单位工会:
为切实做好第十七批《特困职工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职工家庭一方在市直单位、一方在市(区)单位的由户主单位工会调查;一方在市直单位、一方无业或在农村的由市直单位工会调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
(1)人均月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570元、低于750元),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伤残无自救解困能力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等有特殊困难且自我解困能力差的单亲职工家庭。
(2)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且自付医药费较高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可适当放宽条件,一般不超过1140元。
(3)符合以上条件并在泰州市区定居一年以上,已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列入特困职工的申报范围。
已享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家庭,不得再申报特困职工;已持有《特困证》累计不超过3年且符合本次发放条件的可继续申报。
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在职职工家庭符合特困职工家庭认定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全面真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2、单位初审。单位工会接到职工个人申请材料后,依照特困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按户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3、单位公示。经单位工会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4、报送材料。基层工会将公示书面结果、职工《申报表》,以及家庭成员近三个月的收入、伤残、单亲、子女上学、疾病诊断等证明及一年内的自付医药费复印件;户口簿全套、家庭成员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经系统(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申报(报送截止时间: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申请人,要及时指导其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办理低保,并帮助与民政做好协调工作。
三、申报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政策宣传,坚持特困职工申报条件,严格把关,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把真正符合条件、亟需帮助的困难职工纳入到特困职工的管理服务之中。要安排熟悉业务、热心帮扶工作的工会干部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特困职工如实填写调查表,职工单位工会和劳资部门、职工配偶单位工会、职工所在系统工会和居住地所属社区审核签字盖章。
四、审批公示
市总工会审核合格的特困职工名单在职工服务中心及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对特困职工建档立册,输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形成特困职工电子档案,并发放第十七批《特困职工证》。对公示中被举报并经查实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不予发证或取消其特困职工的资格及待遇。对因持证时间较长、家庭仍然比较困难的职工,请各系统、单位从实际出发予以分类帮扶服务。
附:泰州市直2015年特困职工家庭申报表
泰 州 市 总 工 会
泰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泰州市直2015年特困职工家庭申报表
2015年度
| 职工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工作单位 | | ||||||||||||||||||||||||||||||
| 身份证号 | | 月收入 | | 联系电话 | | ||||||||||||||||||||||||||||||||
| 是否党员 | | 是否低保 | | 健康状况 | | 残疾类别 | | 是否进入医保 | | ||||||||||||||||||||||||||||
| 家庭住址 | | 婚姻状况 | | 住房类型: | |||||||||||||||||||||||||||||||||
| 所属社区 | | 户口类型 | | 建筑面积: 平米 | |||||||||||||||||||||||||||||||||
| 是否装有线电视 | | 参加工作时间 | | 是否劳模 | | ||||||||||||||||||||||||||||||||
| 家庭成员 | 姓 名 | 称谓 | 政治 面貌 | 身份证号 | 出生 日期 | 健康 状况 | 月收入 | 工作单位或 就读学校 | 是否进入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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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年总收入 | | 月人均收入 | | 申请人签名 | | ||||||||||||||||||||||||||||||||
| 家庭其他非薪资年收入 | | 家庭 人口 | | 所属行业 | | ||||||||||||||||||||||||||||||||
| 所在单位和系统工会给予救助情况 | | 已持《特困职工证》年次 | | ||||||||||||||||||||||||||||||||||
| 单意 位 工 会见 | (章) 年 月 日 | 单部 位门 劳意 资见 | (章) 年 月 日 | ||||||||||||||||||||||||||||||||||
| 配工 偶会 单意 位见 | (章) 年 月 日 | 所属 社区意见 | (章) 年 月 日 | ||||||||||||||||||||||||||||||||||
| 所工 属会 系意 统见 | (章) 年 月 日 | 发核 证准 单意 位见 | (章) 年 月 日 | ||||||||||||||||||||||||||||||||||
注:1、家庭月总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退休金、失业金、救济金和基本生活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出租房屋的租金、遗属定期补助金、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收入、各种劳务酬金;拆迁补偿金及所补偿的二套以上住房;农村户口的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的收入以及外出打工的收入。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家庭成员必须是与职工本人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直系亲属即在同一本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员,包括户口已迁出本市但仍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就读的职工子女(系农村户口成员请注明)。
3、务必于
苏公网安备 32120202010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