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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师范专学校文件

泰院委发〔20155

 

 

 

 

关于印发《泰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泰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经泰州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泰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中共泰州学院委员会

                               2015年1月13

 

中共泰州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13印发


 

泰州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调离我校或退休,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由党总支牵头,召开教职工大会,按一定比例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应具有广泛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且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政治意识,能自觉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大局意识,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三)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反映群众呼声。

(四)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主动关心学校事业的发展。

(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非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出席大会并参加会议内容的讨论,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届中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实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2/3,会议方为有效。遇到重大事项,经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召开换届大会,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参加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或根据单位代表人数状况合并组团。各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1名,副团长若干名。正、副团长一般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如正、副团长工作调动,则由调出代表团重新选举。代表团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和教代会主席团工作指导,正确地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教代会文件,讨论或审议教代会上所作各种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听取本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征集代表提案。

(三)推荐适当人选参加教代会的专门委员会,督促他们完成各项任务,组织实施教代会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传达贯彻教代会的精神和决定。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是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成员由具有正式代表资格的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校党政领导、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应占一定比例。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报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委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一)执委会职权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教代会实施办法;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二)执委会设13人,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应占一定比例,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学校相关领导一般应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应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三)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须2/3执委到会。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定,一周前通知各执委。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下设提案工作委员会,设委员5,主任1名。委员应以熟悉相关业务代表为主,非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教代会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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